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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簡字第 101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010號
原      告  芷岱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儒 
訴訟代理人  吳晨瑀 
被      告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萬6,252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7日起至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3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起訴狀本件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紙袋,其已如數交貨,被告未給付貨款等情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應信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