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09號
原 告 台北流行廣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紅柿子數位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5,000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准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5日與原告簽訂廣告託播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約定廣告上檔
期間為自同日起至110年4月4日止,合計檔次237檔,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被告應於110年4月15日前付款,如逾約定付款日期限時,原告得請求加計週年利率10%計算之
遲延利息。原告業已全數播放完畢,然被告
迄今
猶未給付
上開費用,爰依系爭契約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5,000元,及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被告尚有廣告託播費用105,000元未給付乙節,有廣告託播單、電子發票、
存證信函等件在卷
可佐,原告是項主張,應屬有據。再本件依系爭契約約定,
兩造合意被告應於110年4月15日前清償款項,否則原告得自逾期付款日之次日起,請求週年利率10%之遲延利息,有系爭契約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5至46頁),是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105,000元,及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即第一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