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1169號
原 告 成宥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孫國威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
住所地係位於新北市樹林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可參,依前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