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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簡字第 12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苗世霖 
            苗永欣 
            吳成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余國賢 
            蘇祥福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
被      告  富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谷元宏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李昕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事實及理由
一、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60,18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被告富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