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1230號
原 告 苗世霖
苗永欣
吳成怡
共 同
被 告 余國賢
蘇祥福
上 一 人
被 告 富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李昕陽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
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準備狀,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3,560,180元,已逾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定額數十倍以上,
被告富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改用民事通常訴訟程序,於法並無不合,
爰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