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271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星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陳啓程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2萬775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2萬775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
起訴狀及
本件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爰依法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星鎰數位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
)向其承租事務性機器,並以另二被告為連帶
保證人,
嗣被
告公司自民國111年3月1日起逾期未付租金,依約應即付清全部租金等之情,
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
租賃契約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