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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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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簡字第 13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324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李聖義 
被      告  凱麗國際環保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家凱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7,0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僅係促使法院職權發動,毋庸另予准駁之表示。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金額單位為新臺幣)
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利率
違約金
106,656元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週年利率2.17%計算。
自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2.42%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45%計算。
350,430元
自110年12月1日起至111年3月22日止,按週年利率2.17%計算。
自111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算。
自111年3月23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2.42%計算。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54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