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1572號
原 告 益之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皇記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