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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簡字第 163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638號
原      告  瑞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仁 
訴訟代理人  李宜庭 
被      告  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9,6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99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答辯狀為爭執,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計息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應付貨款18萬9,600元
6萬4,800元
自110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6萬3,360元
自111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5萬4,720元
自111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6,720元
自111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