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184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傅上華
被 告 呷飯閩南餐飲文化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9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按週年利率1%,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4.11%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1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0.1%,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1年10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411%,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822%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
起訴狀所述。
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
答辯狀為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