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1904號
原 告 麒珍實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美林傳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乙方即原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品牌代
理合約書第15條約定
可參(
支付命令卷第21頁)。依
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