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205號
原 告 盧舜年
陳敦豪律師
被 告 五九鑽科技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及借款
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24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
兩造之爭執,係因兩造間借貸
法律關係所生,而兩造所簽訂借貸合約書第7條已約定:「雙方約定
嗣後如有訴訟爭議,則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該合約書影本在卷
可憑(見卷第55、59頁),依
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