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281號
原 告 陳姿樺(即張雍容之承當訴訟人)
被 告 白善玄
白進益
王美智
上 一 人
李組瑩
被 告 王美美
王彥博
王璟霏
陳素珠
陳王金花
黃馨儀(即白寶蓮之承受訴訟人)
黃郁涵(即白寶蓮之承受訴訟人)
白美麗
黃王美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周政雄 住○○市○○區○○○道0段000巷0○0
李麗珠(即周正垚之承受訴訟人)
周孟勳(即周正垚之承受訴訟人)
周佳樺(即周正垚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娸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 0
被 告 陳炳堂
陳淑麗
白亞雲
周清火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周詩婷
陳祈潔
被 告 高秋霞
訴訟代理人 方秋香
陳祈潔
被 告 彭桂枝
訴訟代理人 陳祈潔
被 告 王俊德
王文龍
蕭文坤
許淑儒(即李淑慧、陳健盛、劉宗科之承當訴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祈潔
林士淳
陳淑卿
被 告 白月英
林啓榮
林啓銘
林啓彰
王麗真
王麗嬌
白鴻英
白鴻盛
白鴻敏
白鴻慧
白鴻彰
白鴻泰
白鴻娟
白鴻士
陳皇宇
王群
王金鳳
郭國泰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王碧如
被 告 林水清
林登貴
林雨潔
林宸瑋
林婉寧
林夢璇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宥彤
被 告 白羽君即陳彥菁
劉育淳即劉虹宜
王誌謙即王志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刁志遠
被 告 石貴容
訴訟代理人 陳祈潔
被 告 白松琳
白松原
金輝耀
白國基(即白陳滿足之承受訴訟人)
白秋芬(即白陳滿足之承受訴訟人)
白秋蘭(即白陳滿足之承受訴訟人)
白國平(即白陳滿足之承受訴訟人)
白國宏(即白陳滿足之承受訴訟人)
張志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仁懷
被 告 王立婷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孫經偉
王俊堯(即王龍男之繼承人)
王麗雅(即王龍男之繼承人)
王陳秀琴(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錦鳳(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淑錦(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東立(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東山(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東田(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東央(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儷馨(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雙伶(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王淑嬅(即王金龍之繼承人)
受 告知人 彭亭璟
本件應由李麗珠、周孟勳、周佳樺為
被告周正垚之承受訴訟人;由白國基、白秋芬、白秋蘭、白國平、白國宏為被告白陳滿足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依
上開 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
;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
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周正垚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民國113年4月27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可參;李麗珠、周孟勳、周佳樺為其繼承
人,有渠等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查無拋棄繼承
事件繫屬)。三、次查,被告白陳滿足於本件訴訟程序進行中之113年6月24日死亡,有其個人除戶戶籍資料1份可參;白國基、白秋芬、白秋蘭、白國平、白國宏為其繼承人,有渠等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查無拋棄繼承事件繫屬)。
四、兩造迄今未為承受訴訟
之聲明,爰依職權命李麗珠、周孟勳、周佳樺為被告周正垚之承受訴訟
人;命白國基、白秋芬、白秋蘭、白國平、白國宏為被告白陳滿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