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306號
被 告 鑫旺貨運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
督促程序規定對
被告及訴外人鑫順祥蛋品有限公司為
支付命令聲請,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維修費,然其中對被告請求部分,經被告合法提出
異議,應視為起訴。又被告
乃一公司組織,該公司之登記地址位於臺中市南區,有被告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該址應為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是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