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4號
原 告 晨碩實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銀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扣除先前
聲請支付命令已繳之500元,尚應補繳1萬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