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湖簡字第44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六藝國際映畫有限公司
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4,643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6月30日止
按週年利率1%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
起訴狀及
聲請狀所述。
並聲明(更正後):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
請求權基礎,
業據提出如起訴狀、
聲請狀所附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陳述,亦未提出
答辯狀為爭執,
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
本件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
裁判費)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