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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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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簡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53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楊昀哲 
被      告  戴維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締約時合意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約定條款第21條約定可參支付命令卷第19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