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湖簡字第76號
原 告 錢進義
被 告 漢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此於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
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原告對
被告聲請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外,尚應補繳不足之裁判費36,1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