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1 年度湖簡字第 8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835號
原      告  建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琴 
被      告  久益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郁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的訴訟,由其主事務所的法院管轄;訴訟的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沒有管轄權的,可以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以上是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的明文規定。
二、本件訴訟的被告為股份有限公司,屬於私法人,其公司主事務所地點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所以本件訴訟的管轄法院應該是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我院並沒有管轄權。因此,本件應依前述法律規定,裁定移送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