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原 告 緯騰資訊有限公司
被 告 游騰漢
上列
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840號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6月29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通 譯 李家禎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不
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5,370元,及自民國111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二、法院之判斷:原告雖請求50萬元,
惟刑事判決認定原告因本件
侵權行為所受之損害僅有125,370元(本院卷第21頁),原告就超出此部分之損害復未舉證
以實其說,而此一範圍內
之數額經被告當庭同意賠償,故於此數額內自應准許,超出
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