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蔡欣怡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
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相對人之
債權讓與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續再轉讓與冠圓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銀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正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嗣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依公司法及企業併購法規定,由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為
存續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
所有權利義務。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人戶籍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
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契約書、存證信函及退件信封、經濟部函等影本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
等情,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民國112年7月1日查覆表附卷
可佐。
堪認本件聲請合於
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