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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司聲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易業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柳玉枝


相  對  人  陳皓暐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辦理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台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聲請人需補償相對人始能將判決之不動產登記予聲請人,依戶籍謄本相對人已於108年3月29日遷出國外,經鈞院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查詢相對人國外地址,今檢附被退回之存證信函及信封,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存證信函及其回執、本院111年度湖司聲字第45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及入出境資訊結果,相對人於民國108年3月28日出境後即未再入境,並於108年3月29日以遷出國外為由完成戶籍遷出登記,經寄送國外留存地址亦退回,認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住所,相對人有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之情形,合於前開公示送達要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將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