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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司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公示送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名立 
相  對  人  楊忠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雖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區內湖分局112年5月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23011362號函稱,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址,而係居住新北市新莊區址,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