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司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楊忠益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雖設籍於「臺北市內湖區」,
惟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區內湖分局112年5月9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123011362號函稱,相對人並未居住於臺北市內湖區康樂街址,而係居住新北市新莊區址,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