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司調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姜汝華
相 對 人 安師文教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與
相對人安師文教事業有限公司間
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
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營業處所及請求調解之標的均為臺北市中山區,有民事聲請調解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
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