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司調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調解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319號
聲  請  人  高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瑜 
代  理  人  簡榮宗律師
            詹義豪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高民環 
代  理  人  劉勝元律師
前列高民環、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高民環共同
代  理  人  陳柏禎 
上列當事人相對人台灣國際航電股份有限公司、高民環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原本或影本。又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不得自行或使第3人直接或間接為製造、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發明專利第0000000號之專利物品及其他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相對人應將侵害上開專利之物品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銷毀;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00萬元云云,請求聲請調解。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訴訟標的價額未明,經本院於112年11月13日函通知聲請人應於文到5日內陳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調解聲請費,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聲請人,聲請人今逾期未補正,有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稽。從而,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未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