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小字第1285號
即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
裁判費,此於
小額訴訟程序
適用之。又小額程序上訴不合
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4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3年4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亦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為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