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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小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289號   
原      告  勵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泰亨 
被      告  雲端央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品喬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述規定於小額
  訴訟程序亦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合法,併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