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灣科學園區T3館管理委員會
被 告 茂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1419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5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5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
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8,000元,及自民國112 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