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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小字第 16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1682號
原      告  楊慶嵩 

被      告  李旭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內湖簡易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