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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小字第 27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273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被      告  盧建宏 
            龍祥環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玉芬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
2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9,948元,及自民國112年2月17日
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調解期日到場,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
  訴訟之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已自行扣除合理折舊減縮請求金額,依同法第436
  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