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湖小字第370號
原 告 晉得汽車有限公司
被 告 黃邵雲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修車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萬5,000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調解
期日到場,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
聲請,命即為
二、
本件依同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