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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小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小字第51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洪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三行中,關於第二段利息起算日「109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第二段利息起算日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