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建簡字第1號
原 告 王玉清
被 告 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
兼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由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
住所地之法院俱有
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第20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大安區、被告陳甄伶住所地則位於高雄市鼓山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公司基本資料
可稽(見限
閱卷),均
非本院管轄區域。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海暘方案設計有限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