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建簡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嘉彬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易達通信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溢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萬1,516元,應徵上訴審
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