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魏湘耘
相 對 人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翁新雅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
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予以查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