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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救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魏湘耘 



相  對  人  樂點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園 
代  理  人  翁新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經本院檢視該釋明資料,並調閱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予以查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