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柏誠
被 告 創靖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梁耿斌
人
被 告 梁耿斌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022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9 月5 日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林育瑄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94,001 元,及自民國
(下同)112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25%計算
之利息,
暨自112 年2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
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秋莉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