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0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彥霖
被 告 衡鐿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2萬1,5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2萬1,59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
起訴狀及
本件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被告則經
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爰依法由原告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經核,原告主張衡鐿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告許宏翊為連帶
保證人等事實,
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
對造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