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1132號
被 告
複代理人 曾聖翔律師
原 告
反訴被告 吳言鴻
湯凱詠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被告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
訴訟標的必須
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定有明文。
二、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於原告即反訴被告太豐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對其所提起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中,對太豐農牧股份有限公司及訴外人吳言鴻、湯凱詠三人提起反訴,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責任。
惟吳言鴻、湯凱詠二人
非屬本訴之原告,亦非就本訴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
揆諸前開規定,被告對於其二人自不得提起反訴,其所提之反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