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1206號
原 告 劉桂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當事人欄載明被告江北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
。
四、提出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2樓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
說明:原告提出之
起訴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欄係空白,未載明「原告」之姓名,亦未載明被告公司「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程式,且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