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1234號
原 告 Juane Reichert(林尚恩)
被 告 范姜鳳娥
朱湘婷
郭宜真
翁春娟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范姜鳳娥等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上採有償主義,應該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這因此也是必備的程序要件,原告提起訴訟,有不符合起訴要件的情形,如果有辦法補正,法院應先定
期間命補正,但原告不補正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在
簡易訴訟程序也有其
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也有明文規定。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之訴事件,
本件原告起訴時並沒有繳納裁判費,經我院於
民國112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訴訟。這項裁定也已經分別向原告陳報的住所地址、電郵信箱合法送達,然而原告到現在已經逾期多時,還是沒有補正,有詢問簡答表、收費答詢表結果存卷可以佐證,因此,依上述法律規定與說明,本件原告訴訟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