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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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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簡字第 12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樂乃華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淑霞
              吳彥彬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閻道至律師
            尤文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6,8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原告之起訴狀及本件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上凱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告陳淑霞、吳彥彬為連帶保證人等事實,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就此亦無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依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