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23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上凱科技有限公司
吳彥彬
上三人共同
尤文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6,8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二、
訴訟費用新臺幣1,44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與被告之答辯,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原告之
起訴狀及
本件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上凱科技有限公司未依約償還借款及被告陳淑霞、吳彥彬為連帶
保證人等事實,
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就此亦無爭執,自
堪信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