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1279號
原 告 福容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青峰等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
應補正之事項:
一、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
說明:原告之
起訴狀未載明被告蜂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不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程式。又,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亦未據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