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經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2日言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萬3,56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原告之主張,並依同條項規定,引用其
起訴狀及
本件言詞辯論筆錄。
二、經核,原告主張被告積欠雲端運送平台服務費之事實,
業據提出起訴狀所附之證據資料為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參見112年10月17日收狀之
答辯狀),自
堪信為真正。
三、從而,原告依雲端運送平台服務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服務費
暨起訴狀
繕本送達
翌日起算之法定
遲延利息,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