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1306號
原 告 周亦宣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匯瑞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本件就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