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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簡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338號
原      告  誠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百祥 


被      告  御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雪芳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有該公司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