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2年度湖簡字第1358號
原 告 七達交通有限公司
原 告 項立原
前列七達交通有限公司、項立原共同
被 告 游本權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上列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35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12月6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李家禎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七達交通有限公司新臺幣51,72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
訴訟費用新臺幣2,100元由被告負擔4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1,720元為原告七達交通有限公司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本件事實要領與判決理由均引用
兩造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