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尚億國際創育有限公司
被 告 張愷玲
上列
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145 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4 月13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通 譯 江純慧
到場當事人: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
兩造庭呈書狀,以及歷次言詞辯
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7,000元,及自民國111 年8 月30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