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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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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內湖簡易庭 112 年度湖簡字第 16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秀霙即許聰仁之繼承

            許邦宇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許晉維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許哲維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書記官  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