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1611號
許晉維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許哲維即許聰仁之繼承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樂生療養院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30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華民國114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