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16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綾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荃發清潔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31日判決關於被上訴人部分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8,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4,340元(另因本件係
適用112年12月1日修正施行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即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者,不併算其價額,故上訴人
上訴聲明第2項請求利息部分,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14,340元,如逾期未繳納,則
駁回本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