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湖簡字第1673號
原 告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聚美世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依
兩造簽訂之房屋
租賃契約書(下稱
系爭租約)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158萬7,807元及
遲延利息。
惟依系爭租約第十四條第8款約定:如因
本約發生訴訟時,雙方合意以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租約
可稽(見本院卷第18、28、32頁),本件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