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東鎰晟汽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曉昀
人
被 告 張曉昀
被 告 劉育榮
當事人間112年度湖簡字第1675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2日
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 月22日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通 譯 郭素華
到場當事人: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
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
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88,819 元整,及自民
國112 年3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8.8%計算
利息
暨自民國112 年4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
二、
訴訟費用新台幣4,19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
定日起自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與其所提證物相符,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為爭執,應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
二、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邱明慧
法 官 徐文瑞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